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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9]299号 1999-12-17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扩大内需,鼓励投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在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纳税款的结算,并多退少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999年12月17日 |
财税字[1999]2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9-12-17
摘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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