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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税字[2000]8号 2000-01-30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1月30日 |
财税字[200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0-01-30
摘要: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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