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国税函[2000]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39

发布日期:2000-04-10

摘要:对新成立的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3个“接收公司”即福建迅捷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通信服务公司在设立资金帐簿时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236号           2000-04-10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电信体制改革的要求,移动通信业务从原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分离出来,在资产整体剥离的基础上,组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公司)。鉴于中国电信体制改革和资产重组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中国通信产业快速发展和增加竞争能力的重大举措,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于移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体制改革、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法规,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但对移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帐簿,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移动集团公司及各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设立的资金帐簿,凡属于从原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剥离资产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对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动通信公司因重组上市而上划移动集团公司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对新成立的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3个“接收公司”即福建迅捷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通信服务公司在设立资金帐簿时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免税资金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有关法规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4月10日

评论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