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财税字[2000]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39

发布日期:2000-05-17

摘要: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0年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财税字[1997]42号文件附件)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规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2000]76号         2000-05-17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0年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财税字[1997]42号文件附件)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规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00年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5月17日

评论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