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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542号 2000-07-14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证券交易所为券商和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等服务收取的股票交易经手费、席位管理年费、上市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证券交易所取得了其他属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入,应按法规征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本法规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7月14日 |
国税函[2000]5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0-07-14
摘要:对证券交易所为券商和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等服务收取的股票交易经手费、席位管理年费、上市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证券交易所取得了其他属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入,应按法规征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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