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国税函[2000]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38

发布日期:2000-07-19

摘要: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经费目前仍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2000年度,对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准予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0]554号         2000-07-19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轻工业局函,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经费目前仍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2000年度,对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准予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7月19日

评论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