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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0]6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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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8-25

摘要: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儿童文学创作事业的繁荣和发展,鼓励儿童文学工作者为广大儿童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文学作品,对个人获得的第五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奖金,可视同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法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663号         2000-08-25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宋庆龄基金会关于申请第五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函中称:为了繁荣和推动我国儿童文学的创作和发展,鼓励广大儿童文学工作者多出思想性、艺术性和可读性高度统一的儿童文学精品,该会和文化部、国家教委等部门共同主办了“宋庆龄儿童文学奖”活动,目前已成功地举办了五届,特申请对第五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儿童文学创作事业的繁荣和发展,鼓励儿童文学工作者为广大儿童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文学作品,对个人获得的第五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奖金,可视同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法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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