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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产品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税[2000]517号 2000-09-05 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进口产品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0]10号),自2000年9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产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总署政法司已根据文件精神在H883/EDI参数库对相关参数数据作出了调整,请各关按以下说明接收数据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COUNTRY.TXT《国别地区代码表》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2000年09月05日 |
署税[2000]517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产品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0-09-05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进口产品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0]10号),自2000年9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产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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