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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法字[2000]第21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是否受理公司股东听证申请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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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9-21

摘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所投资设立的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公司已经提出听证申请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受理后,股东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申请救济,但无权直接提出听证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是否受理公司股东听证申请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法字[2000]第212号             2000-09-21

  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受理公司股东听证申请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1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听证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特殊程序,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有资格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就是指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拟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股东与所投资的公司存在利益上的关系,但股东与公司又是各自独立的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所投资设立的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公司已经提出听证申请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受理后,股东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申请救济,但无权直接提出听证申请。因此,在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的情况下,股东自行提出听证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不受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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