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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0]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36

发布日期:2000-10-10

摘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个公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94号      2000-10-10

  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个公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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