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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0]9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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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11-24

摘要: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能否退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法规,总局不同意对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非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954号       2000-11-24

  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税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经营出口商品类别范围内非自产产品出口能否退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能否退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法规,总局不同意对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非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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