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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豁免老项目进口设备欠缴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32号 2001-03-07 经国务院批准,对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河南省、辽宁省等五个省、自治区的15个项目,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设备所欠缴的12594.31万元税款予以豁免(具体项目及豁免税金额见附表)。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老项目进口设备欠税豁免表(略) 财政部 2001年03月07日 |
财税[2001]32号 财政部关于豁免老项目进口设备欠缴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3-07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对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河南省、辽宁省等五个省、自治区的15个项目,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设备所欠缴的12594.31万元税款予以豁免(具体项目及豁免税金额见附表)。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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