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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1]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资金未按法规到位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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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4-17

摘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成都恩威案件税务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二款法规:“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资金未按法规到位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89号      2001-04-17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成都恩威案件税务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二款法规:“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投资合同限定的出资期限内,纳税人中外方投资未达到该款法规要求,且该纳税人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法规办理税务登记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收税款”的法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计算征收其应缴纳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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