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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字[2001]第12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补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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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5-1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的,企业法人应依法登记机关申请补领。除上述原因外,企业法人申请补领营业执照和登记机关补发营业执照目前均无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补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2001]第123号         2001-5-15

  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来国际(上海)有限公司补照纠纷处理问题的请示》(沪工商注〔2001〕2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的,企业法人应依法登记机关申请补领。除上述原因外,企业法人申请补领营业执照和登记机关补发营业执照目前均无法律依据。

  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以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为由已补领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责令企业限期缴回,逾期不缴的,登记机关有权公告补发的营业执照作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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