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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1]6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批复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30

发布日期:2001-08-23

摘要:你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2001]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可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批复

国税函[2001]659号      2001-08-23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2001]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可免征房产税。

  二、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三、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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