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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办敬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794号 2001-11-05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民办敬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晋地税农发[200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对敬老院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你省榆次市经济开发区内的仙亭敬老院作为个人投资建设的敬老院,占用耕地修建老年公寓医疗卫生和游泳健身等服务设施,如确属为院内老年人服务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1月05日 |
国税函[2001]7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办敬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1-11-05
摘要: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对敬老院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你省榆次市经济开发区内的仙亭敬老院作为个人投资建设的敬老院,占用耕地修建老年公寓医疗卫生和游泳健身等服务设施,如确属为院内老年人服务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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