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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181号 2001-11-23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全文废止。
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及吉林省境内的其他油气田企业开采的原油资源税适用税额由8元/吨调整为12元/吨。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1月23日 |
财税[2001]1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1-11-23
摘要: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及吉林省境内的其他油气田企业开采的原油资源税适用税额由8元/吨调整为12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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