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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296号 2002-04-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央固定收入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税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经营业务的营业税属于中央收入,应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04月11日 |
国税函[2002]2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2-04-11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央固定收入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税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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