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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个字[2002]第10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登记机关是否应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财产进行审查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24

发布日期:2002-05-13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投资人应当在登记申请书中申报其出资额,投资人无须提交验资报告或者出资权属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对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权属、出资数额和是否实际缴付等情况不予审查,由投资人对其申报的出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登记机关是否应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财产进行审查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个字[2002]第108号            2002-5-13

  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登记机关是否应对个人独资企业中申报的财产权属进行审查的请示》(渝工商文〔2002〕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个人投资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按照该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投资人应当在登记申请书中申报其出资额,投资人无须提交验资报告或者出资权属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对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权属、出资数额和是否实际缴付等情况不予审查,由投资人对其申报的出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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