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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4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24

发布日期:2002-05-31

摘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因此,对上述中钨高新国有股权划转行为涉及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80号      2002-05-3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株洲硬质合金厂、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免征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所发生的证券交易印花的审核意见的报告》(深国税发[2001]516号)和你局《关于海南金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免征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所发生的证券交易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2]90号)收悉。现就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钨高新)国有股权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问题一并批复如下:

  经审核,中钨硬质合金集团公司将持有的中钨高新6268.4188万股的国有股权分别划转给株洲硬质合金厂(3172.7369万股)、自贡硬质合金有限现作公司(2561.0528万股)和海南金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34.6291万股)的行为,已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原是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所属中钨硬质合金集团公司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487号)批准同意,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因此,对上述中钨高新国有股权划转行为涉及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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