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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关税配额商品溢装部分适用关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署办传[2002]141号 2002-06-21 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属于《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散装化肥进口,其溢装部分在货物进口合同数量3%以内的,不需再重新办理关税配额证明,并按照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对属于《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散装农产品进口,其溢装部分在货物进口合同数量5%以内的,不需重新办理关税配额证明,并按照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 在此之前,已按关税配额外税率征税的,所征进口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02年06月21日 |
署办传[2002]141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关税配额商品溢装部分适用关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6-21
摘要:对属于《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散装化肥进口,其溢装部分在货物进口合同数量3%以内的,不需再重新办理关税配额证明,并按照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对属于《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散装农产品进口,其溢装部分在货物进口合同数量5%以内的,不需重新办理关税配额证明,并按照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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