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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7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22

发布日期:2002-08-12

摘要:你局《关于对我区已征税甜菜粕出口退税的请示》(新国税发[2002]61号)收悉。经研究,对出口甜菜粕有关退税问题,批复如下: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甜菜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出口的甜菜粕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716号        2002-08-12

  提示——依据国税函[20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区已征税甜菜粕出口退税的请示》(新国税发[2002]61号)收悉。经研究,对出口甜菜粕有关退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甜菜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出口的甜菜粕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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