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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进口抗爱滋病病毒药物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2]160号 2002-10-15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的药物清单和金额,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附件1)和《五年免税进口艾滋病抗病毒药物额度》(附件2)。海关凭卫生部发放的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有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请通知各海关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0月15日 附件: 1.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 2.五年免税进口艾滋病抗病毒药物额度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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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2]1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进口抗爱滋病病毒药物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2-10-15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的药物清单和金额,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附件1)和《五年免税进口艾滋病抗病毒药物额度》(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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