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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开采海、陆石油进口物资所涉及进口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税管函[2002]228号 2002-11-05 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近接乌鲁木齐海关《关于陆地石油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请示》(乌关税传[2002]686号),经研究并商财政部税政司,现对开采海、陆石油进口物资所涉及进口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 [2001]186号)规定中未涉及进口消费税问题。鉴此,对该项政策下进口物资的进口消费税照章征收。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02年11月5日 |
税管函[2002]228号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开采海、陆石油进口物资所涉及进口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11-05
摘要: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和的通知》(财税 [2001]186号)规定中未涉及进口消费税问题。鉴此,对该项政策下进口物资的进口消费税照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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