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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管函[2002]228号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开采海、陆石油进口物资所涉及进口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21

发布日期:2002-11-05

摘要: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和的通知》(财税 [2001]186号)规定中未涉及进口消费税问题。鉴此,对该项政策下进口物资的进口消费税照章征收。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开采海、陆石油进口物资所涉及进口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税管函[2002]228号       2002-11-05

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近接乌鲁木齐海关《关于陆地石油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请示》(乌关税传[2002]686号),经研究并商财政部税政司,现对开采海、陆石油进口物资所涉及进口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 [2001]186号)规定中未涉及进口消费税问题。鉴此,对该项政策下进口物资的进口消费税照章征收。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0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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