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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2]168号 2002-12-04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自2020年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14]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2月4日 |
财税[2002]1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2-12-04
摘要: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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