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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2]205号 2002-12-30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5]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法规执行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推进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加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切实改善两地的经济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63号)文件中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 二、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自2003年1月1日起,适用本通知内容。 四、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本通知下发前未征税款不再补缴,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2月30日 |
财税[2002]20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2-12-30
摘要: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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