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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57号 2003-03-19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0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9]138号 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为支持北京市高速公路建设,办好奥运,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还贷期间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3月19日 |
财税[2003]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3-03-19
摘要: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还贷期间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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