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国税函[2003]4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17

发布日期:2003-04-18

摘要: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426号       2003-04-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4月18日

评论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