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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2014]2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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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0-08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14]27号             2014-10-08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20年1月23日起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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