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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4]76号 2014-10-17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20]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本法规自2020年10月30日全文废止。
现将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17日 附件: 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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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14-10-22
摘要: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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