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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5]63号 2015-06-09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20年1月23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9日 |
财税[2015]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15-06-09
摘要: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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