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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商务部关于开展2015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商资函[2015]366号 2015-07-13 提示——依据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2015年7月16日至10月15日,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网上联合报告及共享系统”(http://lhnb.gov.cn/),填报2014年度投资经营信息报告。相关信息在商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间实现共享。 2015年度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二、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在联合年报结束后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公示平台”(http://gongshi.lhnb.gov.cn/)向社会公示。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加强对联合年报数据的统计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于2015年10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书(2015年版)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 2015年7月13日 |
商资函[2015]3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商务部关于开展2015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15-07-13
摘要: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在联合年报结束后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公示平台”(http://gongshi.lhnb.gov.cn/)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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