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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考[2015]23号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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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11-04

摘要: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不得低于50分。按照(会考[2014]27号)精神,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参加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考[2015]23号        2015-1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研究,现将《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二、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不得低于50分。按照《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4]27号)精神,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参加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请各地区、各单位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发布、合格证发放及评审相关工作。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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