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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16]81号 2016-7-25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太阳能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通知规定予以退还的增值税,可递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07月25日 |
财税[2016]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发布日期:2016-07-25
摘要: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太阳能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通知规定予以退还的增值税,可递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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