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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七星皖烟)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税总函[2017]65号 2017-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的规定,税务总局对黄山(七星皖烟)等16个新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详见附件),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22日 |
税总函[2017]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七星皖烟)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22
摘要: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的规定,税务总局对黄山(七星皖烟)等16个新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详见附件),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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