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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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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4-11

摘要: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调整和废止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            2017-04-11

  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7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24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调整和废止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废止部分)》.doc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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