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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 2018-09-14 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自2022年7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电子支付系统停止运行,海关不再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传输税单及保证金数据。企业可选择柜台支付方式或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具体操作见海关总署2018年第74号公告。 二、自2018年9月15日起,停止使用原电子支付系统的电子担保功能。经海关确认相关保函涉及税款已全部缴纳的,担保机构可申请退还银行保函正本。 三、参与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的企业应在海关审结报关单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发送税(费)扣税指令并完成税款支付。未在规定期限内发送税(费)扣税指令并完成税款支付的,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转为柜台支付。 四、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53号公告,2014年第78号公告,2015年第24号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14日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 海关总署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18-09-14
摘要: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电子支付系统停止运行,海关不再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传输税单及保证金数据。企业可选择柜台支付方式或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具体操作见海关总署2018年第7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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