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18]119号 2018-11-05 提示——
1.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系列文件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有关“对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的规定失效;本法规第一条第(二)项有关“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的规定失效;本法规第一条第(三)项有关“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的规定失效;本法规第一条第(四)项有关“对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的规定失效;本法规第一条第(五)项有关“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的规定失效。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项失效。
为支持举办2019年武汉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以下简称武汉军运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条款失效]对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以下简称国际军体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条款失效]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三)[条款失效]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四)[条款失效]对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条款失效]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六)对执委会为举办武汉军运会进口的国际军体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武汉军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执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七)对执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军体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我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武汉军运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武汉军运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对武汉军运会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参赛运动员因武汉军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武汉军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三)[条款失效]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5日 |
财税[2018]1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发布日期:2018-11-05
摘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武汉军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