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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18]108号 2018-11-07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7日 |
财税[2018]10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发布日期:2018-11-07
摘要: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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