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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9]27号 2019-3-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继续做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地区,继续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关于新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适用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2019年3月12日 |
财税[2019]27号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12
摘要: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地区,继续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关于新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适用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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