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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延续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9号 2020-04-9 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本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 为支持筹办2020年晋江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2020年三亚第6届亚洲沙滩运动会、2021年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以下统称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以下统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组委会按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七、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八、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九、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核确定。 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7月1日起《印花税法》实施后,第七条、第八条涉及的印花税优惠规定继续执行。
十一、上述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9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延续执行]
发布日期:2020-04-09
摘要: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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