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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2022-09-28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28日 附件 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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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全文失效]
发布日期:2022-09-28
摘要: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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