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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23]37号 2023-08-16 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系列文件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有关“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失效。
[条款失效]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将粤港澳大湾区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6日 |
财税[2023]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发布日期:2023-08-16
摘要: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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