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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六批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24〕11号 2024-03-14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浙江、安徽、江西、河南、 湖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陕西、甘肃、新疆、青 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 家税务总局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浙江、安徽、江 西、河南、湖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陕西、甘肃、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现就“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六批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统一购置并捐赠给医疗机构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六批流动医疗车(具体受赠单位、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见附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等相关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 列入本通知附件已征税的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3月14日 |
财税[2024]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六批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4
摘要: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统一购置并捐赠给医疗机构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六批流动医疗车(具体受 赠单位、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见附件),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等相关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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