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财税[2025]2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延续执行]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21:54

发布日期:2025-08-27

摘要: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延续执行]

财税〔2025〕26号     2025-08-27

  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本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延续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五、本通知所称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

  六、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27日

评论 (0条)

{block name="js"} {/bl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