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 正信亿财税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8:00

文号:国税函发〔1993〕8号

发布日期:1993-01-0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中国投资银行:

你行中投资发〔1992〕94号《关于投资银行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账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通知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6422/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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