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批复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通知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7:59

文号:国税函〔2005〕957号

发布日期:2005-10-1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5〕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库函〔200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8号)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开设的“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在2003年12月31日前撤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同时废止。“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销后,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缴入国库。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通知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7542/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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