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税总函〔2013〕602号
发布日期:2013-10-2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13〕19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请示中所反映的地下人防工程,已按商品房销售并办理产权证,购房人即是产权所有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31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通知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8696/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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