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建工集团清产核资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通知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7:56

文号:税总函〔2013〕600号

发布日期:2013-10-3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贵州建工集团清产核资损失追补扣除的请示》(黔地税呈〔2013〕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清产核资待处理挂账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且发生年度至今已超过五年,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的“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等情形。因此,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清产核资待处理挂账损失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延长其税前扣除的追补确认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31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通知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8700/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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