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通知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7:56

文号:税总函〔2013〕642号

发布日期:2013-11-2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13〕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伊犁喀什河尼勒克一级水电站跨尼勒克沟输水管道虽运用“倒吸虹”原理输送水源,但该输水管道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输水管道(代码099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5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通知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8721/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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